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8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薛某1、薛某2伪造的分家协议未成立。事实和理由:被告薛某1系我的继父,被告薛某2系我同母异父的妹妹。坐落于大连保税区房屋的房产执照载明:产权代表人为被告薛某1,共有人数为5人。该共有人应为我与二被告、我的母亲王某、我的姐姐孙某2。2012年大连保税区管委会拟对该房拆迁,二被告向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出具伪造的分家协议。因分家协议并非我本人签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二被告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否定的确认之诉。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此为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该要件,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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