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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5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大连某公司对一至三楼承租后需装修改造,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刘某,刘某再次转包吴某和穆某。穆某找来赵某、吴某、伤者等人从事收废品工作。

大连某公司与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刘某承担。刘某与穆某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出现任何后果及伤亡时间由穆某自行承担与刘某无关。

刘某为了排渣方便,违规施工分别在三楼地面和二楼地面凿开两个大洞,将施工中的废渣顺洞口排至一楼。现场洞口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伤者在拆除吊顶时不慎从三楼洞口跌落至一楼摔伤,经报120急救并送至医院抢救并治疗。赵某、吴某垫付抢救费及治疗费用23,629.50元。

律师认为:

一、赵某、吴某与伤者之间不存在雇主雇员法律关系,赵某、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的雇主责任。

本案中,赵某、吴某、伤者系穆某找来从事收废品工作的农民工,三人之间无证据证明存在雇主雇员法律关系,三人在本案大连某公司的工地中属于工友关系。本案拆除排渣工程中,除劳动报酬外,赵某、吴某并不享有额外利益,伤者也不从赵某、吴某处结算劳动报酬,并且劳动工作成果由大连某公司、刘某、穆某享有,所以赵某、吴某与伤者之间仅是工友关系,并非雇主雇员法律关系。

本案中不能基于赵某、吴某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就认定雇员雇主关系。赵某与伤者系工友关系,并且也是老乡关系,事故发生时事发突然,赵某基于情谊关系为其垫付抢救费用,后期伤者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大连某公司、刘某、穆某支付3万元,赵某、吴某在看到大连某公司与刘某承诺共同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一起为大连某公司、刘某、穆某垫付伤者治疗费6万余元。现伤者已经治疗终结却将赵某、吴某列为被告进行民事索赔,严重伤害了工友及老乡情谊。

二、本案中赵某、吴某被错误列为被告,属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赵某、吴某、伤者基本不具备法律意识,伤者基于一定的诉讼目的将赵某、吴某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而事实证据证明本案中赵某、吴某与伤者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赵某、吴某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应当无故增加其二人的诉累,应当予以纠正。

三、伤者的工作行为与赵某、吴某的工作范围不符,在工作性质上没有任何关联性。

庭审中,穆某陈述其通过案外人找到赵某、吴某等人在其已经工作完毕后从事收废品工作,然而伤者主张其是在进行装修装饰工作中从刘某违规凿的洞孔掉落。从双方实际情况来看,伤者进行装修装饰上高作业与赵某、吴某从事的收废品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性,应认定其与穆某、刘某、大连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属于超出工作范围的个人行为还是另有他人授意从事该危险行为望法院予以查明,但无论情况如何,伤者与赵某、吴某工作内容均不存在关联性,不存在雇员雇主法律关系。

 四、为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案赵某、吴某起诉大连某公司、刘某、穆某、伤者无因管理纠纷望准许与本案合并审理。

本案中,在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伤者为查清案件事实将赵某、吴某错误列为被告,并且各方当事人拒绝承认相应案件事实,通过各种诉讼手段拖延时间,希望通过本案诉讼时间的拖延使赵某、吴某丧失时效利益,对于赵某、吴某垫付的医药费可以不予以偿还。另案无因管理纠纷与本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将另两案与本案合并审理并一并判决。

综上,赵某、吴某与伤者并不存在雇员雇主法律关系,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赵某、吴某对大连某公司、刘某、穆某、伤者构成无因管理,应当保护赵某、吴某的合法权益,对于赵某、吴某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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