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6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被告于2015年12月13日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条》,分别记载:(一)2011年12月10日因养海参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以下简称”2011年债务”),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间利息3000元,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月息3%,保证2016年5月初本金全部还清;(二)2012年8月29日因养海参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简称”2012年债务”),其中贰万元是原告母亲的,原告叁万元,按月息3%计算利息,保证2016年5月初本金利息一次性偿还;(三)2013年6月20日因养海参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简称”2013年债务”),按月息3%计算利息,保证2016年4月末至5月初本息一次还清。被告认为2012年8月29日借款5万元中所含原告3万元与2011年12月10日借款3万元系同一笔借款??其余债务及利息原、被告均予以认可。被告女儿代为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2016年12月10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8年1月13日支付原告10000元,共计支付80000元,其中原告认为2016年11月8日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应为偿还2013年债务;2016年12月10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8年1月13日支付原告10000元应视为偿还利息。原告自认被告曾偿还债务利息18000元。
律师认为:借贷关系中,主要要处理一下几件事情:1借款本金;2借款利息;3逾期时间;4逾期利息;5还款金额,其中本金金额、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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