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4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3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合同,劳动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造价员岗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入职时工资为每月1,300元,后经调整,2015年9月30日起变更为每月3,500元;被告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19日,被告因怀孕前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检查,5月20日、5月27日,大医一院分别向被告出具诊断书,载明”先兆流产,休壹周”,6月1日、6月12日,大医一院再次向被告出具诊断书,载明”先兆流产,休贰周”,在此期间,被告将诊断书、诊疗手册等医疗材料交到原告处,并通过微信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休病假相关事宜。2017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上月工资,2017年5月工资未向被告发放,原告每月另向被告发放补贴24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2017年5月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64.35元。另查,2013年1月1日,原告公司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干扰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窃取、涂改、伪造病假单,使用这种病假单长达五天以上的;不服从公司管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或总经理报告,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间按照50%的标准计发工资。”被告知悉上述规章制度。又查,2017年6月22日,被告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5月工资3,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
律师认为:劳动纠纷中,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一定要在提起诉讼前做好充足准备。
8年
309次 (优于99.51%的律师)
195次 (优于99.38%的律师)
277772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19篇 (优于97.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