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诉被告范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孟XX、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声称能安排原告到XXX工作,向原告索取人民币100000元,并保证原告能与XXX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未上岗则全额退款。原告等三个人共同认识了被告的一个朋友,被告声称自己有关系能安排到XXX,于是原告以及另外2个人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被告承诺将原告安排XXX,并且签订一手合同,成为正式职工。XXX是整个东北XX第一家核电站,公司是国家投资,职工待遇非常优厚,很多人想进去,但是如果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是不可能进去工作的,因此原告也认为缴纳10万元能成为XXX的正式员工,也是值得的。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承诺,故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未承诺安排原告至XXX工作,其承诺概括称红沿河核电,其所说未安排上岗与事实不符,原告已在被告上家的安排下上岗就业,是原告自己单方毁约,脱离岗位,不应是被告或被告上家违约。核工业协议就是一手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与他人称能安排核电工作,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安排工作,被告承诺办理去红沿河核电,如未上岗,全额退费,与厂家直签,一手合同。原告2016年6月2日、8月8日分两次向被告汇款共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前述内容的收条。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大连XX公司签订核工业技术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分配等内容。2016年9月5日,大连XX公司委托大连XX公司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招生宣传,在校学生实习管理、校园招聘协作、核电企业推荐就业等相关业务工作。后原告被派至深圳XX厂工作,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告工作10个月后返回。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收条、存款凭条、授权委托书、核工业技术就业协议及双方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费用,被告应按约定为原告办理委托事项。被告承诺办理去红沿河核电,如未上岗,全额退费,与厂家直签,一手合同。而现在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成功去红沿河核电,也没有与厂家直签一手合同,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系违约,应当将收取的费用返还原告。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应自原告起诉时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XX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时止)。
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