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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姜X、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与被告姜X、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其实际履行日止,以3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妻子与被告二系大学同学关系,被告一、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因经营投资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9万元,并于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上述债务被告均到期未还,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对账,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上述两笔债务,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还清。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均不予履行。
被告姜X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孙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依据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涉两份借据均没有被告孙X签字,因此被告孙X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2份、《借款补充内容》1份、《户籍簿》、支付宝转账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视频资料,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范XX妻子与被告孙X系同学关系,被告姜X与被告孙X系夫妻关系。被告姜X因经营二手房需要资金,经孙X与原告妻子协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其母亲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姜X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被告姜X为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8年7月21日前归还32万元(含手续费2万)。2018年7月18日,被告姜X直接联系原告,以做二手房生意所需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母亲账户向被告姜X转账支付借款9万元,被告姜X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8年7月28日前归还10万元(含1万元手续费)。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姜X均未依约还款。2018年7月31日,姜X在原告出具的《借款补充内容》上签字,确认两次借款经过,并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前偿还上述借款39万元。但到期后,被告姜X仍未还款,且下落不明。在上述三份借款凭据中被告姜X均注明:如逾期未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姜X本人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姜X向原告借款3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姜X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孙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30万元借款,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可以确认被告孙X参与借款,该笔借款系基于二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虽被告孙X未在借据上签字、被告姜X于借据中表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但均不能否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孙X承担还款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9万元借款,因对该笔借款原告无证据证明系基于二被告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经营,故该笔借款应为被告姜X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姜X个人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孙X承担还款责任无据认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XX借款39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孙X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2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5940人,由被告姜X单独承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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