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
齐玉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阜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损失,原告应当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否则法院不支持

发布者:齐玉阳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9日 9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02民初818

原告:高某,男,201882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男,19919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齐玉阳,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医院、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3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法定代理人高鹏、被告阜新矿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保刚、齐玉阳,第三人中华联保险阜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诗瑶、高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2211819时许,原告因在家摔伤额头部,20时许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就诊,2110分在该院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手术共计缝合六针。在就诊过程中,被告的医生没有给原告开具病例,也没有让原告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给原告做了头部清创缝合手术。125日,原告遵医嘱去被告处做清创拆线。129日,原告遵医嘱去被告处做清创拆线术后复查,被告的医生均告知原告及原告家属无问题。212日,原告家属看原告伤口久不愈合,观察发现原告伤口处有一黑色线结外露,于当日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处理。214日,被告的医生给原告做了第二次清创拆线处理,在原告创口取出一黑色线结。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导致原告伤口疤痕扩大。由于二次清创拆线,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损害发生后,被告态度恶劣,拒不道歉,拒绝承认错误、解决问题。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4.18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12207.88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合计46762.06元;2、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矿总医院辩称,1、答辩人对原告高某的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本案中,2022118日,原告高某在家摔伤额头部,答辩人急诊外科接诊后并明确诊断:额头部挫裂伤。因患者伤口较深、出血较多,需紧急处理,行清创缝合术。125日,原告复诊可见伤口愈合良好,并给予拆线处置,129日,原告遵医嘱复诊,未见残留缝合线,伤口愈合良好。答辩人在为原告伤口缝合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程操作,并明确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不存在任何不当医疗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疏忽遗漏的线头对伤口愈合效果有影响。本案中,答辩人按照医疗规程对原告采取伤口缝合术,是对原告伤情所采取的必要治疗手段,缝合伤口会对损伤修复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防止发生再损伤。125日,答辩人在为原告进行拆线处置时,因伤口结痂和缝合线发生粘合,被结痂遮盖的一个线头视觉根本无法辨别、不可剥离,正常情况下线头会随同结痂自然脱落而脱落。答辩人在为原告拆线时线头被结痂掩盖而没有发现,但原告发现该遗漏线头后,答辩人及时给予了免费处置,没有收取医疗费用。伤口愈合的效果好坏主要在于损伤的程度大小和自身组织再生能力强弱,其他干预性、辅助性的治疗措施并不能直接影响伤口再生修复。原告本诉中,只是推测答辩人的医疗行为违规,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疏忽遗漏的线头会直接影响其伤口愈合效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伤口将来是否形成疤痕及疤痕的形成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就其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原告各项诉请既没有客观事实又缺乏法律依据。本诉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侵权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其伤口愈合的效果,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医疗费是治疗原告自己受伤的费用支出,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项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原告高某的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因疏忽遗漏的缝合线头不必然影响原告的伤口愈合,原告诉请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联保险阜新公司辩称,阜新矿总医院在答辩人处投保了医疗责任险,该保险系由答辩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共同承保(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其中我司占比65%,安华保险占比20%,中银保险占比15%。如若确定阜新矿总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则应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的约定及答辩人的占比来确定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答辩人主张阜新矿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受到了损害、阜新矿总医院有过错,但其是否受到损害、阜新矿总医院在此次为被答辩人处理伤口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以及诊疗行为与其认为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均不确定,被答辩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的情形下,答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11820时许,原告因在家摔伤额头部,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接诊医生为原告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手术,术后一周进行拆线。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1854.18元。2022212日,原告的监护人发现创口处有线结外露,于2022214日到被告医院进行复查,复诊诊疗记录记载:头部(偏右)眉弓上方见长约2厘米创口,无红肿、无渗出,创口处见以线结外露。处理意见:于换药室清创将线结取出。此次取线被告予以免费处置,未向原告收取医疗费用。202257日,原告到阜新市中心医院治疗,诊疗记录记载:额头外伤后(2022118日),行清创缝合术后瘢痕。初步诊断为外伤后瘢痕?处理意见:观察、局部涂抹祛疤膏等局部治疗、必要时去上级医院诊治。原告支出医疗费为15.4元、外购药379.28元、交通费90元。另查,被告在中华联保险阜新公司投保了阜新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422日零时起至2022421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40万元,无免赔额。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照片、视频、门诊病例、医疗费收据、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交通费发票、投保单、保险条款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摔伤额头部后到被告处治疗,被告予以清创缝合手术,术后一周进行拆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1854.18元为治疗原告摔伤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伤口结痂和缝合线发生粘合,第一次被告为原告拆线时缝合线未拆净。原告的监护人发现创口处有线结外露后,被告予以第二次清创拆线。对于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二次清创拆线的行为,与原告伤口疤痕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在本院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所以,本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854.18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12207.88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其赔礼道歉的问题。被告为原告第一次拆线遗留缝合线,非被告故意为之。在为被告第二次取线时,免收了原告医疗费,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二次清创拆线的行为与原告伤口疤痕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红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宇



齐玉阳律师,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