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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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费用分担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不应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发布者:齐玉阳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2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民申10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X,男,195632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X,男,198112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系徐X儿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阜新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X、徐X因与被申请人阜新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XX)、原审被告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理由如下:原审判决的判项中并未判决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但却判决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用。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中由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责任。

徐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理由如下:原审判决申请人徐X承担违约金60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但被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竣工验收的时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2、双方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内约定了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时才可以主张违约金,被申请人在原审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不能再主张违约金。3、被申请人违约交付了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中顺XX对徐X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用提起上诉,如果对诉讼费用分担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故申请人不应提起再审,应驳回其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中顺XX对徐X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徐X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申请人在一审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提起再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应驳回其再审申请。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向的规定。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出售的房屋无质量问题。申请人为其经营需要而进行了消防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房屋质量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申请人迟延交纳购房款,应交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只有严重违约时才支付违约金。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根据上述规定,徐X仅对原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有异议,应向原审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其所提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徐X所提再审请求能否成立,应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徐X与中顺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对徐X的付款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徐X逾期未付房款,理应承担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徐X虽辩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进行了调整并无不当。因徐X的违约行为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且该律师费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律师费由徐X负担亦无不当。

徐X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数份物业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证据形式,不属于新证据。此外,徐X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申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徐X、徐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X、徐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茸

审判员 董文洪

审判员 姜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XX

书记员王XX



齐玉阳律师,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