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玉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7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应慎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本案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张某与安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921民初473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8月24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告安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市民,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齐玉阳,系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刘某,男,1988年6月11日,汉族,市民,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及追加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及追加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租金17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粮库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阜蒙县的房屋,租赁期为1年,从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一次性支付350000元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拖延,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7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粮库租赁合同甲方加盖阜蒙县利群粮贸公章,法定代表人佟向阳名章,原告张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但并未提供委托书。营业执照注明法定代表人佟向阳,期限至2045年1月14日
上述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原告证据看,本案诉讼主体为阜蒙县利群粮贸,原告亦无诉讼委托书,原告个人名义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回案件受理费3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