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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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应慎重,否则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

发布者:齐玉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7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应慎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本案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张某与安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921民初473

原告张某,男,1982824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告安某,男,1988119日生,汉族,市民,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齐玉阳,系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刘某,男,1988611日,汉族,市民,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及追加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及追加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租金17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粮库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阜蒙县的房屋,租赁期为1年,从201663日至201763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一次性支付350000元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拖延,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7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粮库租赁合同甲方加盖阜蒙县利群粮贸公章,法定代表人佟向阳名章,原告张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但并未提供委托书。营业执照注明法定代表人佟向阳,期限至2045114

上述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原告证据看,本案诉讼主体为阜蒙县利群粮贸,原告亦无诉讼委托书,原告个人名义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回案件受理费3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董媛媛



齐玉阳律师,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