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案件基本情况:
胡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县人民法院(20**)云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XX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已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案涉150元款项系朱XX通过卢XX账户转到胡XX账户,一审中,胡XX、卢XX均认可该款项系支付履约保证金,但在二审,胡XX主张该款项系胡XX与卢XX之间的借款,卢XX主张该款项为朱XX的合伙投入,未交纳过保证金。胡XX、卢XX的陈述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诚信原则,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胡XX提交的其与卢XX的借条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三方共同认可案涉150万元款项为履约保证款的陈述,卢XX与胡XX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并非新证据。故对案涉150万元款项应当以三方最先的陈述意思表示认定为履约保证金。朱XX作为保证金的支付者,应卢XX的要求,通过卢XX账户将保证金支付给胡XX,胡XX是保证金的实际占有者,一审判决胡XX直接退还朱XX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