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廷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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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案件基本情况:

  刘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云0***民初3**号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莫XX无证驾驶操作上诉人刘XX所有的装载机不慎侧翻,导致装载机损坏,刘XX将装载机运至云县诚信汽修店进行修理,支出修理费17200元、配件费18020元,故,本院确认装载机修理损失35220元。刘XX主张装载机运费6000元,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因修理装载机确实需要将装载机运至修理厂,对此,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XX主张装载机修复工期损失96000元、运输装载机时的挖路费用3000元及工人工资1200元,刘XX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刘X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刘XX因装载机侧翻导致的实际损失为38220元(修理费17200元+配件费18020元+运费3000元)。本案事故发生时,莫XX系受刘XX安排从事相关施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莫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证驾驶装载机造成侧翻,存在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由莫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XX自行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刘XX的损失38220元,由莫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7644元。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县人民法院(20**)云0***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莫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刘XX修理费、配件费、运费共计7644元。
  三、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上诉人刘XX承担965.6元,被上诉人莫XX承担24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上诉人刘XX承担965.6元,被上诉人莫XX承担24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罗廷善律师,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9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