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严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利息84114.58元,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4.75%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第2项诉讼请求中2021年6月1日变更为2021年8月1日。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XX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个人,故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对已完成的工程可以参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原告严XX提交的和云居清单及工程款欠条,施工队负责人孔XX对工程量及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就完成的工程款已经进行了结算,尚欠工程款425000元。王富成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严XX协商工程系代表公司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孔XX对欠严XX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支付,故应由XX公司、孔XX共同向严XX支付工程款425000元。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严XX支付工程款42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严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由被告云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XX共同负担3744元,原告严XX负担7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