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廷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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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陈XX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15时10分,被告人陈XX驾驶一辆面包车(云S×××**)运输毒品途经云县超限检测站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面包车的左后侧的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3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条,净重385.8克。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罗廷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陈XX系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3、被告人陈XX没有直接联系毒品卖家;4、吸毒人员陈述与被告人陈XX购买毒品的证言不应采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因公诉机关仅就被告人陈XX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进行指控,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没有直接联系毒品卖家、吸毒人员陈述与被告人陈XX购买毒品的证言不应采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陈XX的定罪量刑,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购买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的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陈XX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5.8克依法没收。

罗廷善律师,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9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