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陈XX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15时10分,被告人陈XX驾驶一辆面包车(云S×××**)运输毒品途经云县超限检测站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面包车的左后侧的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3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条,净重385.8克。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罗廷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陈XX系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3、被告人陈XX没有直接联系毒品卖家;4、吸毒人员陈述与被告人陈XX购买毒品的证言不应采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因公诉机关仅就被告人陈XX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进行指控,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没有直接联系毒品卖家、吸毒人员陈述与被告人陈XX购买毒品的证言不应采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陈XX的定罪量刑,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购买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的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陈XX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5.8克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