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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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代表可以认定为劳动者吗?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B公司为一家投资公司,A公司在南京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邀请B公司投资入伙,与A公司共同合作施工,各自按投资比例共负盈亏。A公司为了双方合作承包的工程,特意成立了南京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与A公司在财务及人员方面均独立运营核算。A委派甲担任南京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委派乙担任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在合作期间,乙的社保由A公司代为缴纳,并且A公司会给乙支付生活费,乙的生活费计入合作项目的成本。

因A、B合作的项目持续亏损,最后A公司未向乙支付生活费,于是乙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未付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乙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乙对外是B公司的代表,南京分公司并非仅是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是甲乙双方合作经营项目的平台。乙担任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但并非建筑公司的劳动者,而是合作项目的经营者。南京分公司虽以生活费、工资名义支付过乙一些钱款,为乙缴纳过社保,但双方不存在劳动管理关系,乙就此获得的利益是基于经营者或B公司代表身份取得,所以乙与A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无需向乙支付工资。

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时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暴力犯罪、离婚、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