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A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A委托B公司购买法拍房,合同约定B公司需协助A办理贷款、房产过户及房产交接等事宜。
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因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B公司告知A,你这套房子正常需要缴纳100多万元的税费,但是我们跟税务机关有关系,我们把一部分钱给到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打通关系则可以减免几十万元。A作为一个并没有很多税务知识及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基于对B公司专业的信赖,在B公司的欺诈及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于2022年08月0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财税顾问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119000.00元。
事后,A在一次偶然与邻居的聊天中才发现,只要正常走评估流程就完全可以减免税费,无需任何所谓的关系,正常评估费用只需要1万元以内,B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处理法院拍卖资产的公司,非常清楚纳税流程,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B公司也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哪种纳税方式更有利于A,而不是通过欺诈的方式,使A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下合同,交纳了远超出正常的服务费。
仲裁庭裁决:一、撤销A与B公司签订的《财税顾问服务合同》;
二、B公司退还A支付的财税顾问费人民币1000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由B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财税顾问服务合同》是否因A受到B公司的欺诈而签订,A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的欺诈。”
本案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34条、35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缴纳增值税:一种是采取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可以扣除 万左右),一种是采取发票所载金额,每年按5%计算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大概可以扣除25万的样子)。采取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比采取发票所载金额的计税方式会少30多万元,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并没有如实告知申请人有以上两种选择,而是利用其专业优势,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如果当前已输入1162个字符, 您还可以输入2838个字符。需要节约税费,就需要跟税务局打点关系,给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好处,否则只能缴纳1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B公司通过欺诈的方式,告知A需要找关系才可以减免税费,隐瞒了可以通过评估作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减免税费,让A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支出了远超正常服务价的费用,应予以撤销,并退还多支出的费用。
刘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