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于2021年8月2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工资5000元/月,甲公司一直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倒闭,甲公司支付完A工资后,跟A说明公司情况,并通知A于2022年2月28日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之后甲公司解散。
2022年4月18日,甲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通知,A已经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62700元。
调解结果: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支付宝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10000元;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该案件中A并未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中的二倍工资包含甲公司已经按月支付给A的工资,即使甲公司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也只需支付A从入职到辞退期间的正常工资,而不是需要再次支付两倍工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