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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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培训机构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2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星星舞蹈培训机构为一家专为少儿提供舞蹈培训的机构小萱(7岁半)梦梦8岁半)均为星星舞蹈机构的学员。2022年6月12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正值课间休息时间,小萱梦梦与其他几名年龄相仿的学员共计七、八名小孩嬉笑玩乐,共同拖举、搬运另一名小孩,过程中小萱磕碰到了小萱,导致小萱上前牙齿受损。星星舞蹈培训机构确认事发当时因正处于课间休息期间,教师因上卫生间,教室内没有教师在场。小萱于次日前往口腔门诊部就诊,诊断为牙体缺损、牙震荡。

2022年6月28日,小萱前往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就诊,支出了医疗费240元。2022年7月2日,该院诊断为21牙体缺损,处理意见:1、建议21观察,待18岁后美容贴面修复(约5000元),因美容修复特殊性,8-10年必须更换一次;2、若期间出现明显冷热水刺激或者急性疼痛建议活髓切断术或根尖诱导后冠修复(约8000元),冠修复因美容修复特殊性,8-10年更换一次,半年内勿用患牙咀嚼。

2022年7月1日,小萱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后续医疗费用进行评定。小萱为此支出了鉴定费1740 元。2022年7月12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对小萱所受损伤后续医疗费用评定为30000元。梦梦家长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上述鉴定意见均不予认可,经庭审询问,均表示不需要就此申请重新鉴定。 后小萱梦梦家长、星星舞蹈培训机构要求赔偿,各方未达成一致,小萱遂诉至要求两被告承担如下责任:1、令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被告梦梦家长共同向原告支付诊疗费及后续医疗费30240元;2、令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被告梦梦家长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3、令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被告梦梦家长共同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740元,律师费10000元;4、令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被告梦梦家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法院判决

  1. 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萱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 30240 元;

    二、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萱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 元;

    三、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萱鉴定费 1740 元;

    四、驳回原告小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焦点一,本案事发当时原告小萱尚不足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梦在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处学习舞蹈,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应当在学习期间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根据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的陈述,事发当时教室内并无教师在场,原告、梦梦及其他几名孩童的嬉闹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制止,致最终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在与梦梦等多名孩童共同嬉闹的过程中无意磕碰受伤,没有证据表明梦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请求梦梦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原告就医过程中已支出治疗费 240 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两被告虽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此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评定原告后续医疗费用为 30000元,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亦表明原告需要后续治疗,且对治疗金额出具了初步意见,鉴此,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 30000 元,合法合理。以上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 30240 元,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为此支出的鉴定费 1740 元,由被告星星舞蹈培训机构承担。


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时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暴力犯罪、离婚、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