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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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6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郑女士与孙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01月17日协议离婚。婚内双方育有一孩,双方离婚时孩子3岁,一直由女方全职照顾,女方在离婚时没有工作及稳定收入,于是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半年,女方发现男方再婚并且与现任妻子又生育有一孩,根据男方与第二任妻子孩子出生的时间推算,女方确认男方在婚内出轨,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认为孩子跟着后妈与奶奶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并且女方离婚后投资了一家公司,担任公司财务人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完全能够独自抚养孩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改判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一、婚生子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郑女士直接抚养;

二、被告孙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孙某某年满18周岁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婚生子,无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未再婚,无其他子女,而被告已再婚并育有其他子女,加之离婚前孩子由原告照顾居多,因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婚生子孙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孙先生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完全相反,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先生再婚组建家庭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因为原告以后也有可能组建新的家庭,原告在离婚时就应该预见到男方有可能重新组建家庭,但是原告依然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由男方抚养,并且男方并没有出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最后双方在庭后达成和解协议,男方继续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女方每月可以探望两次,寒暑假可以跟随女方生活。


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时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暴力犯罪、离婚、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