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禹女士与被告蔡先生是朋友关系,2013年蔡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借用禹女士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到了还款日期再由蔡先生还款到禹女士的信用卡。禹女士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特意去银行开了两张信用卡供蔡先生使用,两张银行卡完全由蔡先生控制。2014年7月份原告禹女士发现信用卡大量逾期,蔡先生没有按时向信用卡还款。2014年8月1日,禹女士要求蔡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蔡先生共向禹女士借款人民币162000.00元,被告蔡先生承诺每月还款20000.00元,借条出具后,蔡先生并没有按约还款。2019年4月26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出于朋友情谊,重新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蔡先生只需向原告偿还人民币80000.00元,蔡先生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于2020年底前还清。然而,还款到期后蔡先生依然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蔡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禹女士款项 70000 元;
二、驳回原告禹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有效;二、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的款项均来源于信用卡,因此案涉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款项 70000 元。对于导致涉案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因原告具有过错,相应利息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刘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