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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阳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立、攸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立)。
立案与审理情况:2024 年 6 月 6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2024 年 7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求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100 万元,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息 1 分 2 厘(年利率 14.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利息 80 万元)。
判令原告对被告攸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湘)2017 攸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3804 号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理由:原告与被告夏某立系朋友,夏某立因资金周转借款 100 万元,约定月息 2 分,半年结息,被告明阳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夏某立仅支付了 2016 年年底前的利息 10 万元,此后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证据
借条及银行流水各 1 张,证明出借 100 万元及约定月息 2 分的事实。
抵押借款合同、决议、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明阳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要件,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予以采信。
2016 年 6 月 1 日,夏某立向赵某武借款 100 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息 2 分,半年结息。明阳房地产公司以其位于攸县 ×× 街道 ×× 街 ×× 组的土地和房屋提供抵押担保,2017 年 7 月 10 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
2021 年 6 月 6 日,经催收,夏某立在借条上写明用房产部分购买款抵借款待后结算。借款后,夏某立仅清偿了 2016 年半年利息 10 万元,此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
2024 年 6 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45%。
法律关系认定: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夏某立经催收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
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的诉求。
利息方面,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14.4%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年利率 13.8%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抵押担保责任判决:明阳房地产公司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他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000 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诉相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判决生效后的履行义务及违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