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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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攸县李阳顺律师承办工程欠款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阳顺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湖南H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文、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湖南WLW饮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湘潭JH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祝**(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3. 第三人姜**,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JH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2. 案件起因

1. 2011 年 1 月 15 日,原告HT建筑公司与被告WLW饮品公司签订《JH饮料新建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WLW饮品公司将第一、二期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

2. 2011 年 9 月,原告HT建筑公司与被告人生饮品公司签订《湖南人生饮品基地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人生饮品公司将湖南人生饮品基地一、二期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

3. 2012 年 11 月 28 日,原告HT建筑公司与被告WLW饮品公司签订《湘潭JH生物饮品基地 2 - 5# 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基地 2#、3#、4#、5# 厂房承包给原告施工。

4. 原告已完成生产基地一期工程所有工程量,至 2014 年 5 月已完成二期工程 80% 以上的工程量,但被告仅支付 1892 万元工程款,工程现已全面停工。

5. 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将工程总结算单送达被告WLW饮品公司,但被告无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原告遂起诉。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判令被告WLW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 43000000 元(具体金额以原、被告双方确认或者造价鉴定的数额为准),并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至 2020 年 1 月 5 日的利息为 14749000 元,若工程款有变化,利息相应调整)。

3. 判令原告的工程款在被告WLW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湘潭JH饮品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HT建筑公司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主张工程款债权。

1. 第三人在案涉工程中是借用HT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全部由第三人组织施工及垫资建设,被告已付的工程款项也是直接拨付至第三人或其指定账户。

2. 从项目发包到实际施工的具体事实、HT建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借用资质协议以及相关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均能证实第三人与HT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关系。

3. 被告与HT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HT建筑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

四、证据提交与质证情况

1. 原告证据

1. 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注册资料、土地登记卡及红线图、产权证件、相关协议书、施工合同、竣工图及建筑工程结算资料、结算汇总表、工地现场照片、厂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催告函、律师函及邮寄回单、庭审笔录以及工程二审金额汇总表等证据。

2. 被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不是适格诉讼主体,案涉协议无效,结算资料系单方制作等。

3.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4. 法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如结算汇总金额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案涉工程无争议和有争议部分已有其他认定依据。

2. 被告证据

1. 提交相关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等协议、谈话笔录、申请书、工程款确认协议、对外发包合同、诉讼及强制执行材料、项目现场人员任命书、施工许可证备注人员名单、会议签字情况、城建档案馆备案签字信息、社保缴纳情况、资质查询情况、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对账凭证、证人证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

2. 原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借用资质情况,案涉工程由原告施工,对被告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报告不认可等。

3. 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与原告一致。

4. 法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认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如对被告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报告因案涉工程已有其他认定依据而不采信。

3. 第三人证据

1. 提交与WLW饮品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 3706.6 万元。

2. 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3. 被告认为该证据进一步证明了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及借用资质的事实。

4. 法院对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往来资金中属于已支付的工程款 5074.74 万元中的款项予以认可。

4. 法院委托鉴定

1.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1997587.58 元。

2. 原告、姜**JH基础公司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均有异议,但法院认为被告异议不成立,对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予以采信。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合同签订情况

1. 2011 年 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WLW饮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相关事宜,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承包方式、范围、工期、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姜**HT建筑公司盖章处签名,合同还有相关附件。

2. 2011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人生饮品公司签订《湖南人生饮品基地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原则、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姜**在乙方HT建筑公司盖章处签名。

3. 2012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WLW饮品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WLW饮品公司湘潭JH生物饮品基地 2 - 5# 厂房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工期、价款等,该合同施工范围包含在前述两份协议施工范围内。

2. 合同履行情况

1. 姜**以自己名义交纳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以HT建筑公司名义交纳 100 万元,JH基础公司交纳 300 万元。

2. 第三人姜**JH基础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HT建筑公司指派人员进行管理并收取部分工程款。

3. 第一期工程基本完成,第二期工程大部分完成,工程已全面停工,2 - 5# 厂房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13 日。

4. 2017 年 2 月 21 日HT建筑公司向WLW饮品公司送达自行制作的结算汇总表,金额为 115850653.93 元,WLW饮品公司盖章确认收到。

5. 2019 年 11 月 7 日,被告与第三人核对出具《湖南人生 QQ 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工程二审金额汇总表》,确认无争议部分工程款为 62175906.8 元,有争议部分工程款约为 14518287.5 元。

6. 法院委托鉴定有争议部分工程款为 11997587.58 元,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 74173494.38 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5074.74 万元。

7. 另查明被告人生饮品公司是被告WLW饮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相同。还查明在其他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和民事案件中涉及案涉工程相关情况。

六、法院认为的焦点问题及判决

1. 合同效力及解除问题

1. 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姜**JH基础公司借用HT建筑公司资质签订,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合同无效。

2. 因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1. HT建筑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有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且其支付了部分保证金,指派人员管理并收取部分工程款,第三人对其主张工程款无异议,因此原告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被告认为原告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3. 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认定问题

1. 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 74173494.38 元,被告已支付 5074.74 万元,尚应支付 23426094.38 元。

2. 关于利息,因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从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前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5. 判决结果

1. 被告湖南WLW饮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H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3426094.38 元及相应利息。

2. 驳回原告湖南H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由原、被告按一定比例分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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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2012106602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