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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阳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华、胡某霞。
立案与审理情况:2024 年 4 月 26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胡某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 145,000 元额度。
诉求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起按月息 1 分 2 厘(年利率 14.4%)偿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扣除已还 10,000 元利息后,暂计利息 45,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 100,000 元,出具借条约定月息 1 分 2 厘。2019 年初更换借条,被告重新出具两张 50,000 元借条。2023 年 1 月被告偿还 10,000 元利息后,将原告电话拉黑,未再还款。
证据
借条 2 份,证明借款事实。
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 5 张,证明催收及被告拉黑原告儿子微信的情况。
法院认定:被告徐某华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法院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有效要件且相互佐证,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予以采信。
徐某华答辩意见
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分别向易某夫、李曼生、易朝阳借款,每年年底支付不等现金清息,认为已差不多付清本金及利息,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未索要字据。
对原告借款金额记忆模糊,称 2019 年前每年还利息,后因疫情资金困难结算利息与本金,重新出具 100,000 元借条。
被告证据提交情况:徐某华未提交证据,胡某霞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徐某华、胡某霞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承揽工程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条。2019 年初经催收更换借条,重新出具两张 50,000 元借条,分别注明每月付利息 600 元。
出具借条后被告偿还利息 10,000 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双方口头约定还款顺序为先结清利息,剩余部分偿还本金。
2024 年 4 月 25 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 3.45%。
法律关系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规定。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
被告经催告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持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的诉求。
利息计算: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借条约定年利率 14.4%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起诉时 LPR 的四倍 13.8% 计算。经核算,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差利息 63,580 元,之后利息以 100,000 元本金按年利率 13.8% 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原告超出核定部分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其他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00 元减半收取 1,600 元,财产保全费 1,245 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相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判决生效后的履行义务及违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