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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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攸县李阳顺律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

发布者:李阳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申请执行人:贺wp,委托代理人李阳顺(特别授权)

  2. 被执行人:曾yz、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

  3. 执行依据:(2022)湘 0223 民初 7904 号民事调解书。

  4. 执行立案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财产调查与措施


  1. 送达法律文书:通过司法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2. 网络财产查控

    • 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 43,891 元(含执行费 6,850 元、诉讼费 24,450 元)。

    • 查明被执行人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曾yz名下有保险(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冻结及处置;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无保险登记信息。

    • 查明曾yz名下有一辆奥迪牌轿车,已查封但未找到实物;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 冻结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70% 股权;冻结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在株洲jc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株洲jc集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但股权收购不确定。

    • 冻结曾yz在湖南g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dw工程公司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提取款项。

    • 查明被执行人曾yz无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多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曾yz所有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3. 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 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通过当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措施及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1.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 530 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 492,591 元。

  2. 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李阳顺律师-攸县律师,专注律师业务!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时间,现为律师高级合伙人,行业声誉较大及社会地位影响较高。专业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2012106602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