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郭**(一般代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阳顺(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某、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
案件由来: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攸县人民法院(2022)湘 0223 民初 7904 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诉求: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22)湘 0223 民初 7904 号民事调解书。
理由:调解书调解违法,但未详细说明具体违反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分析
审查结果: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