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阳顺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人民ZF,住所地攸县发展中心 5 楼,负责人何(常务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张*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攸县JW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谭桥街道,委托代理人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XDT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攸县PA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攸县JF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攸县LS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艾*、陈**(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起因
1. 2015 年 7 月 14 日,攸县人民ZF作出攸府阅(2015)32 号《攸县人民ZF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项目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做出安排,包括投资商取得批文时间、部门手续办理、项目选址、土地性质、价格及服务单位等内容。
2. 2016 年 7 月 1 日,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与JW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人攸县分考场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用地、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3.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县ZF作出《攸县人民ZF常务会议第 41 次纪要》,原则按照攸府阅(2015)32 号文件有关精神处理项目遗留问题,同意继续建设科目三(场外)考试项目。
4. 2019 年 11 月 4 日,县ZF向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关于建设科目三攸县分考场相关问题的说明函》,请求支持攸县申报驾驶人科目三考试项目。
5. 2019 年 11 月 25 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函同意攸县建设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并提出相关要求。
6. XDT等四公司不服,请求确认 2016 年 7 月 1 日县ZF与JW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并责令县ZF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攸县分考场的考试建设项目进行重新招投标,提起行政诉讼。
1. 诉讼主体资格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XDT等四公司与第三人均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攸县分考场项目建设投资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 适格被告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相关会议纪要来看,攸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涉案协议的行为属于县ZF的行为,县ZF是适格被告。
3. 起诉期限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XDT等四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中才知道《投资协议》,2020 年 5 月 14 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4. 协议合法性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用地 100 亩未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 “招、拍、挂” 程序出让,第三人已使用协议约定土地,该协议重大且明显违法,应确认无效。对XDT等四公司提出的责令重新招标的诉讼请求,因属另一行政行为,不予支持。
2. 原审判决:被告攸县人民ZF与第三人攸县JW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机动车驾驶人攸县分考场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无效;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县ZF承担。
1. 县ZF上诉理由
1. 原审对诉讼主体确认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XDT等四公司与场地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 《投资协议》是双方建设驾驶人考场的契约,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第三人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应有效。
3. 驾驶人考场建设经营许可机关是株洲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是县ZF。
4.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DT等四公司的起诉,由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2. JW公司上诉理由
1. XDT等四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与《投资协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县ZF不是适格被告,攸县市场服务中心是独立责任主体。
3.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投资协议》未约定不经 “招、拍、挂” 直接使用土地,JW公司未经拍卖程序使用土地不导致协议本身违法。
4. XDT等四公司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其应知道JW公司是项目投资人及签订协议一事。
5. JW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投资协议》有效。
6.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DT等四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由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1. XDT等四公司答辩称:
1. 被上诉人是适格原告,县ZF将考场建设权授予JW公司,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权,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 上诉人县ZF是适格被告,攸县市场服务中心是受县ZF委托签订涉案协议。
3. 本案行政合同应为无效,协议未经过招拍挂程序授予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涉及路考将公共道路资源用于商业营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 争议焦点
1. 涉案《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XDT等四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2. 法院认定
1. 关于涉案《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从协议目的和内容来看,招商引资是县ZF行政职责,该协议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内容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关于XDT等四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县ZF综合考虑项目情况未将XDT等四公司纳入考察范围并无不当,《投资协议》是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未侵害XDT等四公司的公平竞争权,对其合法权益无实际影响,不符合原告资格规定。
3. 裁定结果
1. 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 02 行初 62 号行政判决。
2. 驳回攸县XDT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攸县PA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攸县JF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攸县LS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3. 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