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朝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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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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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朝兵律师代理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发布者:彭朝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原告:黎某

被告:A房地产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兵(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某

案件背景

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因未能从第三人桂某处结算拿到案涉园林工程款,导致其重大经济损失。黎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B广场景观绿化苗木、栽植及种植土回填工程款1,082,829.3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347,150.9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房地产公司辩称:

1.原告与桂某之间的合同未进行结算,且原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已向桂某支付了工程款11,025,704.31元,但双方未结算,无法确定具体金额;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桂某怠于行使其债权,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超付款项;

即使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的事实和法律成立,关于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1.树高公司与桂某、桂某与黎某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原告黎某与桂某之间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债权债务数额;

3.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代表其地位等同于承包人。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彭朝兵律师,从事律师期间办案200多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