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饶某X,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