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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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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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饶某X,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B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