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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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724民初412号 原告李某X,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B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