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724民初412号 原告李某X,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