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724民初1412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