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冷XX与A、B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724民初1017号
原告冷XX,男,汉族,生于1991,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生于1976年,
被告A,女,汉族,生于1974年,
本院在审理A与B、C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蒲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