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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

作者:高飞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687次举报


合肥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房屋,是否有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安徽拆迁高飞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关于这点作出如下解读:

一、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情形

1、用于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费

2、2005年8月29日《关于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通知》(合查违组〔2005〕10号)施行前,沿街底层私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

1、选择期房安置的

每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至交房之日止,每月发放的标准为:

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总价格×千分之五

2、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

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总价格×千分之五×六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

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他情形

如该房屋征收时存租赁情形,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支付给承租人


法律法规依据:

合政(2018)15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每月应当根据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评估价格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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