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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的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突然变难了?

作者:高飞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今年5月下旬合肥高飞律师团队在合肥两个基层法院办两个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但都遇到了非常严格的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觉得有必要跟大家聊聊。

到了法院,提交诉前保全材料,跟法官沟通。两位法官不约而同地拿出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然后,指向了其中的第十一条

这条规定列出了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从而启动诉前保全的几种情形,比如对方在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经营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键点就出在这里。两位法官都在系统里查了一下,然后告知我:“你看,你们要保全的这两个公司,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查不到。所以,不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这个诉前保全,我们做不了。”


其中一个案子,我们判断对方转移财产的风险确实很高,时间很紧。我们当时就跟法官表达了坚持申请的立场,并明确提出:如果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保全,我们希望获得一份书面的裁定文书。

经过一番沟通,我们补充提交了一份更为详尽的《保全必要性说明》,并按照法院要求做了相关承诺,这个案子的保全最终才得以做成。

但在另一个法院,我跟法官探讨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法官,您看这条里说的‘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生产经营恶化’,这些情况,我们作为申请人,在起诉前怎么才能拿到确凿证据呢?这通常只有银行、税务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才能查到。”


法官的回复也很直接:“这个我不能告诉你。如果我告诉你要提供什么,就等于我在指导你取证了。你们有什么材料就提供什么,我们来审查。”

说实话,如果原告在诉前就有这个能力,能查到被告的银行流水异常、财产转移痕迹或者内部财务报表这些,证明其“抽逃资金”或“经营恶化”,那恐怕早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诉前财产保全不就是为了防止那些查不到但感觉要发生的风险吗?

我也在想,如果法院是为了控制工作量、减少诉前保全的数量,这个逻辑似乎也不太通。因为即便诉前阶段卡住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符合条件的诉讼中保全申请,法院同样需要审查办理。该做的工作,并没有减少。

所以,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部分法院对《意见》第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趋于严格和形式化。特别是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相对容易核查的情形,在无形中当成了一个重要的、甚至是默认的硬指标。毕竟,系统里查得到或查不到,是清晰明确的,而审查其他情况紧急的线索,则需要更多的裁量判断,也可能伴随更大的责任风险。


无论原因为何,一个不争的感受是:现在想成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实是比以前更难了

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困境:如果诉前保全的路走不通,我们只能先立案,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再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但这个过程,从立案、分案、联系法官、提交保全申请、法官审查、作出裁定到移送执行局,周期往往不短。一旦对方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察觉,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到那时,即便我们拿到了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从我这次的经历看,有几点或许可以参考:

1、坚持与沟通,并寻求书面裁定:如果法官最终决定不予保全,务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裁定。万一将来确实因无法保全而导致财产转移、判决难以执行,这份文件是后续追究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2、提前准备“保全必要性说明”(后附自己的模板)。


诉前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纠纷,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情况紧急,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未来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必要性如下:

一、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极大

经申请人核实,XXXXXX。

该行为印证,被申请人主观上刻意隐瞒强制执行转移登记房屋的事实,无善意解决纠纷的意愿,意图索要高额不当费用,在申请人拒绝其无理诉求后,其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极大。

二、不立即保全将导致判决 “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损失不可逆

被申请人公司除案涉项目外,公司无其他任何资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被申请人已完成关键资产(案涉房屋)的过户,若贵院不立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极有可能利用其对案涉房屋的控制权,进一步实施变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保全。一旦被申请人完成后续财产转移,即便申请人后续胜诉,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将彻底无法实现,此种风险符合“情况紧急、不保全则权益受损” 的法定保全情形,具备诉前保全的核心要件。

三、申请人已做好担保准备,愿承担保全不当责任

为保障保全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已依法准备足额担保,担保范围完全覆盖可能因保全产生的合理损失,且保全案涉房产亦不会对申请人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申请人郑重承诺:若因本次保全措施不当,造成合肥许山河房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愿以担保财产为限,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明确、转移风险迫在眉睫,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审查并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案涉房屋及其他等值财产,阻断其后续财产转移路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文基于近期实务经历整理,旨在分享与探讨。各地法院对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高飞律师团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律师团队长期代理重大复杂行政争议、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及商事合同纠纷,尤其在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查处与民事执行相结合的综合策略解决重大投资维权案件方面,拥有丰富成功经验和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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