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律师按:飞行员入职时约定的“安家费”,航空公司事后常以“转会费”、“打包费”等名目否认其工资性质,进而拒付。这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争点,即在于这笔高额费用的定性。我们近期代理的赵机长(化名)一案,便是成功攻克此难题的典型。面对公司“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强势抗辩,通过仲裁,一举将剩余211万余元“安家费”及特定期间的高额生活费诉求转化为胜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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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视作天子骄子的飞行员,是否也曾因公司拖欠巨额“安家费”或“签约费”而陷入维权困境?公司是否辩称这是“转会打包费”或“附条件赠与”,不愿支付?本案中,赵机长入职安徽某航空公司,合同明确约定超400万元“安家费”,公司在支付一半后停付。合肥高飞律师团队紧扣“劳动报酬”属性进行论辩,最终劳动仲裁委全额支持了211万余元尾款及数万元生活费。
一、 案情焦点:安家费费是“报酬”还是“打包费”?
2019年3月,赵机长与安徽某航空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需支付其“个人所得费用”(即行业所称安家费)共计411万余元,并约定了支付期限。此外,协议明确,在飞行关系转入后、未安排飞行任务期间,公司需按每月税后1.5万元发放生活费。
但在公司仅支付20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211万余元,并自2021年1月起停发生活费。
公司主张:第一,主张“安家费”属于招聘产生的“转会打包费”,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第二,声称受疫情影响,生活费应按合肥市低保标准(每月806元)发放,不认可协议约定的1.5万元标准。
赵机长遂委托合肥高飞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安家费211万元及拖欠的生活费。
二、 案件核心难点
能否将协议中名为“安家费”的款项,在法律上定性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决定仲裁是否受理及能否支持的根本。
如何让仲裁庭认可,双方针对飞行员“未飞行状态”作出的高额生活费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人社部门针对疫情期间的普遍性、兜底性生活费指导标准。
公司试图以“签约时存在未告知情况”为由,质疑协议整体效力,意图从根本上推翻赵机长的请求权。
三、 承办策略:定性为主,事实为辅
我们的诉讼策略非常明确,稳固协议效力,主攻报酬定性,精确核算期间。
首先,强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部分履行(支付200万),公司长期未对效力提出异议,其所谓“受欺诈”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其次就是精准法律定性。我们援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取得的一切所得主张。本案“安家费”是航空公司为获取赵机长的飞行员职业劳动与服务资格而承诺支付的核心对价,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密不可分,完全符合“劳动报酬”的法律特征。
最后,针对生活费,我们强调协议约定具有明确性和特殊性,是针对飞行员岗位特性、经协商一致的成果,应优先于适用于广泛情形的疫情指导文件。
四、 裁决结果:核心诉求获全面支持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完全支持我方核心观点:
仲裁委明确裁决,协议约定的“安家费”属于劳动报酬。并且认可协议约定的1.5万元/月生活费标准,仅对2022年5月至9月这段明确未飞行的期间予以支持。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直接追回218万余元款项,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生效裁决为此类飞行员“安家费”纠纷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此类费用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强制保护。这极大地增强了飞行员在后续协商或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五、 实务经验总结
定性决定成败:处理飞行员、高管等特殊招聘纠纷,首要是将高额经济约定成功定性为“劳动报酬”。这是激活劳动法保护、获得仲裁支持的前提。
协议是最好武器:一份条款清晰、签署规范的协议是维权基石。务必全力维护其有效性,并系统整理履约过程中的支付、沟通记录作为佐证。
善用“特别约定优先”:当劳动合同有明确、特殊的福利待遇约定时,应积极主张其适用优先于一般的政策性、指导性规定。
(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专精于处理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行政协议纠纷及商事合同争议,尤其在高端人才维权、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