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律师 07:00-21:59
高飞律师
国恒律所创始合伙人,合肥优秀律师,合肥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科技学院特聘教授。电话13355512707
13355512707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企业破产,刑事退赔款还能拿回来吗?

作者:高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财产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该部分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位如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一则关于“破产程序中刑事涉案财产处理”的答疑引发广泛关注。合肥高飞律师深感此问题触及诸多企业主、投资者及普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现结合该答疑意见,为大家深入解读,当企业破产与刑事追赃碰撞时,钱款何去何从。

一、核心问题: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财产若已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是否还能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答案并非绝对,需区分情况:

    1、若刑事判决未明确特定财产:如果判决仅泛泛认定公司财产属于涉案财物,未具体指明是哪一笔钱、哪一处房产,则需由刑事案件合议庭进一步说明或补正裁定。若无法明确,相关被害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

  2、若刑事判决明确特定财产为赃款赃物:此情形对被害人较为有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的精神,这部分被特定化的赃款赃物原则上应从破产财产中剥离,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其受偿顺位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

二、关键中的关键:赃款赃物能否“特定化”?

    这是决定被害人能否优先、甚至全额拿回损失的核心。答疑意见明确了几种关键情形:

    1、赃款赃物能特定化(可主张“取回”或优先退赔)?

   赃款赃物原物仍独立存在(如特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未变更登记的车辆/房产)

    此时,被害人可主张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要求管理人直接返还或优先退赔。

    2、不能特定化(转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赃款已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同,无法区分。

    赃物已被变卖、处分,原物已不存在。

    此时,被害人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如供应商、借款方)一同按财产余额比例分配,受偿率往往很低。

      3、实务中需特别注意的复杂情形?

       赃款被用于合法投资:仅能追缴投资形成的股权或收益,原赃款本身不再追缴。

        赃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若第三人通过正常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实际取得财产,不得再追缴。

    三、律师建议:如果你是刑事被害人,企业又破产了,应立即行动!

     1、立即核查刑事判决:仔细阅读判决书,看是否明确“赃款赃物”的具体指向(如账号、房产地址)。如果表述模糊,应尽快联系刑事审判庭,争取通过补充说明或裁定予以明确

      2、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无论财产能否特定化,申报债权是确保你不丧失权利的前提。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债权性质主张(是要求“取回特定财产”还是“优先退赔”),并附上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等全套材料。

     3、关注“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争议: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财产清理报告进行审阅。如认为特定财产应被剔除出破产财产,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调整心理预期,做好两手准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意味着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即便享有优先权,最终受偿比例也可能不理想。建议同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最高法此次答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对于当事人而言,核心在于尽快行动、精准确权、专业应对。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刑事判决的财产认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与异议策略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3355512707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6.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6.0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71分 (优于88.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1篇 (优于99.68%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飞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7244 昨日访问量:13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