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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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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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权机关为人民法院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1034人看过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会出现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强制收回土地的情况出现,或者仅仅是根据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就强制收回土地。但这种方式与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要旨
  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复意见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
     “你院(2016)晋行他字第1号《关于刘拖顺等十户诉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侵权纠纷上诉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安徽拆迁律师高飞提示,未经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或者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并未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擅自强行收回土地的,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起诉期限仅为15天,并非一般的六个月起诉期,被征收人对该特殊规定必须注意,以防错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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