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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回无法盘活土地,应有合理的补偿

作者: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2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723次举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皖国土资〔2016〕40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18〕1561号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皖国土资〔2016〕4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黄国土资函〔2018〕6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国土资〔2016〕40号)中“土地使用者无法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储备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一般是指政府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阶段,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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