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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无证房屋拆迁能否获得补偿?

作者:高飞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693次举报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在办理大量的拆迁案件中,无证房屋补偿的问题一直是拆迁补偿中的难点,现有法规仅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无证房屋能否区分合法无证房、违法无证房以及区分的标准具体为何等关键问题则无定论。实践中,拆迁方为压低拆迁成本、加快拆迁效率,一旦其计划范围内的补偿方案不被被拆迁人接受,拆除违法建筑模式往往就会启动,成为逼迁手段。因此,安徽拆迁律师团队律师认为有必要就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做法律层面的厘清:
   1.拆除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不具有先天违法性,即在建造时以及建造之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该建筑并不是违法建筑,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因此违法建筑人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随着城乡规划的变动、法律的逐渐完善,相关法律的出台导致该建筑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允许,公民基于对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信赖建造房屋,在当时是合法行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因而基于目前城乡规划的需要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历史遗留建筑进行拆除,须按照房屋的市值进行补偿。
   2.拆除程序性无证建筑我们认为应予适当补偿
   程序性无证建筑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补正性。为了实现物的利用价值,防止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对于这类无证建筑不应进行拆除,应该鼓励建设行为人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对其程序瑕疵进行补正,同时对其之前未办理手续就进行建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出于其他原因拆除程序性无证建筑时,考虑到这类建筑上凝聚了建筑材料和人工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没有质量问题,能够通过程序补正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这一情况,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须按照市值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3.拆除实质性违法建筑如“抢建”应不予补偿
  实质性违法建筑与城乡规划等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相对立,应予拆除。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建筑是必须拆除且不进行补偿。实践中,确定拆迁以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抢建的无证房屋属于典型的实质性违法建筑,为维护规划制度、土地制度的严肃性以及补偿安置的公平公平性,对于这类实质性违法建筑应当执行“不予补偿”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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