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8日 1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被告为房屋管理部门。本案被拆迁房屋为老私房,原产权人早已过世,留下子女数人也都已年长被确定为本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每名子女都有自己的家庭。我所代理的就是其中一位产权人。
在该户签约之前,我的当事人曾多次到动迁基地与工作人员沟通安置相关事宜,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家庭成员共六人全部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一家人的希望就是在本次拆迁中拿到一套安置房。但几名产权人之间存在内部分配上的矛盾,结果其中一名产权人私自伪造他人签字与动迁组提前签约选择了货币安置方案。一直到动迁款发放前夕我的当事人一次到动迁组询问选房事宜时动迁组工作人员才告知该户已然签约得事实,当事人一家十分焦虑与动迁组争吵并且报警但没有任何作用。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人多次与当事人一起到动迁基地、动迁组所属公司、房管部门进行走访沟通此事,要求撤销已签订的不法协议,暂停发放货币安置款,均遭到拒绝。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而被告正是房管部门。
当庭我方将至房管部门的信访接待材料作为证据,以证明房管部门作为拆迁征收主体明知本案存在严重问题仍然在没有尽任何审慎义务的情况下发放货币安置款,企图以既定事实掩盖其不规范行为。并明确本案签约程序的不规范性,他人无权代理我方当事人处分权利,本次签约行为违法,当判决无效。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终于在审理期限届满之前几天作出了支持确认安置协议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