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X,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A(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79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姚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C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