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10民初17801号 原告:A,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XX号, 负责人:A,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支行职员, 原告韩双园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双园、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双园诉称,2015年3月31日,原告在农行上海XX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用于日常资金储蓄, 该卡在一年多来一直交易正常,但是在2016年9月30日,原告本人还乘坐在余杭至上海XX的高铁上时,原告手机收到短信提示,显示该卡有多条取现信息, 原告在下车后于次日向派出所报案,并经农行上海XX的工作人员查询确认,原告的借记卡在2016年9月30日被他人在编号为099999-XXXXXXXX的香港花旗银行盗刷取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正规的银行,应对储户的账户安全起到保障义务,但是在原告自己无出境记录且借记卡一直在身边的情况下被任意盗刷,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银行卡被盗刷损失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52.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辩称,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但是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借记卡密码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安全用卡意识不强,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至被告所属的农行上海XX开办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借记卡, 2016年9月30日17时30分许,原告乘坐在浙江余杭至上海XX的高铁上时,收到农业银行短信提示,告知其借记卡被分三笔支取现金共计9,917.60元,产生的三笔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35.18元, 原告下车后即通过电话对借记卡进行了口头挂失,并于2016年10月1日13时47分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开具接报回执单交予原告,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为原告拉出了2016年9月30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并经被告查询,原告被盗刷的款项均系发生在香港花旗银行终端机, 另查,原告曾经办理过XX通行证,但并无任何出境记录, 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携带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借记卡至浙江省余杭XX支付购房首付款, 以上事实,有农业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XX通行证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核,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借记卡,经被告核准发卡,双方通过借记卡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对原告借记卡内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原告在人卡未分离且未出境的情况下,因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保障系争借记卡安全交易的义务,致使案外人能够使用伪卡进行交易,导致原告持有的借记卡在异地被盗刷,责任在被告,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故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向原告偿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所造成的原告存款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存款损失和手续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就损失金额向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过错方另行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人民币10,05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