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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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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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C(民)初字第6760号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被告D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 原告从未委托被告保管其身份证,被告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原告身份证后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身份证返还给原告, 被告A辩称,原告身份证现在被告处,是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A均为高龄老人,且均无行为能力,其身份证应由子女共同保管,故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 因被告占有原告身份证而拒不返还,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身份证, 本案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A及其配偶B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A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A未见明显精神异常,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身份证作为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理应由本人保管,虽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曾委托被告保管,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现被告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身份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身份证返还给原告B,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A负担,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65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连超律师(电话:),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