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0民初4947号 (2016)XX0110民初4947号 原告孙跃X,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A,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A诉被告B、被告虞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