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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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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连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D(民)初字第2541号 原告E,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3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A,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A,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A,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A,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A(系B之母), 被告A,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A,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A(系B之女),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B、A、D、A、F、G、H、I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上海市杨浦区XX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被告A名下的私房,2014年该房屋遇征收,原、被告户籍均在该房屋处,均为被安置人员,但被告A私自伪造原告签名,导致原告未得丝毫动迁利益,故诉请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确认原告享有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订购权,并且被告A、A、C向原告支付动迁款人民币340,591.46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诉称要求确认订购权的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期房尚未实际取得,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主张对征收安置房屋的订购权,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是否将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侵害以及侵害的大小尚难确定,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待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原告再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B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连超律师(电话:),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