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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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终局裁决项未申请撤销视为认可,涉刑损失赔偿待刑事程序处理

作者:段海宇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10-31


段海宇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律师提示:劳动仲裁裁决中属于终局裁决的工资支付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结果,其在后续诉讼中再行请求改判无需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涉嫌职务侵占为由请求赔偿损失,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工资亦不得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裁判规则

仲裁裁决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未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该裁决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后续诉讼中请求改判无需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并造成损失,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案件尚处侦查阶段的,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在刑事案件结案前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工资系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即便劳动者最终被认定存在侵占行为,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追偿,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案件索引

(2025)粤03民终16740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5.23

基本案情

李某龙,男,汉族。深圳市超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民初827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龙赔偿损失款项共计9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劳动仲裁程序中,超某公司被裁决向李某龙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工资10384.62元,该裁决项为终局裁决。一审法院判决超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龙上述期间工资10384.62元,并驳回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超某公司负担。超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10384.62元、改判李某龙赔偿损失97500元,并由李某龙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超某公司主张李某龙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金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并提交了《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已对李某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该案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李某龙的犯罪嫌疑尚未解除。李某龙未作答辩。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劳动仲裁中,超某公司向李某龙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工资10384.62元为终局裁决项,超某公司并未就此项向本院申请撤销,应视为其认可该项仲裁结果,故其二审要求无需支付李某龙该期间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损失,超某公司主张李某龙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金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并提交了《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经一审查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已对李某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李某龙的犯罪嫌疑尚未解除。鉴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以确定李某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具体责任;在刑事案件未结案前,超某公司要求李某龙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此外,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即便李某龙最终被认定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超某公司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追偿损失,而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超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同时涉及终局裁决的救济路径与劳动争议中的刑民交叉两个问题。

第一,终局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双轨救济。对第四十七条列举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等事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且撤销事由限于法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放弃申请撤销的,裁决即已确定,其后再以诉讼方式要求改判,于法无据。本案中10384.62元的工资项正属此类,超某公司未申请撤销,二审据此认定其已认可该项结果。

第二,刑民交叉情形下赔偿请求的处理顺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侵占公司财物为由主张损失赔偿,其事实基础是侵占行为成立。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多少、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如何均未确定,民事程序难以先行判断,故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否定用人单位的实体权利,而是请求时机尚不成熟:待刑事案件定性后,用人单位可依据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第三,工资与赔偿不能相互抵扣。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除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以及依约扣除法定限额内的经济损失赔偿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即便劳动者最终被认定存在侵占行为,用人单位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追偿,不能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资。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是:发现员工涉嫌侵占财物的,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同时依法处理劳动关系,避免以停发、扣发工资的方式自行救济;对劳动者的提示是:终局裁决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约束力,获得裁决支持后不必担心用人单位通过起诉反复拖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务提示

  1.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未申请的,裁决生效,再行起诉或上诉要求改判将不被支持。
  2. 劳动者获得终局裁决支持后,应及时关注用人单位是否申请撤销;未申请撤销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等待延误权利实现。
  3.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应及时报警并保存《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同时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不宜以停发、扣发工资的方式自行救济。
  4.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待刑事案件定性后,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在刑事案件审结前提起的赔偿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常见问题

Q1: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A:要看是否为终局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能直接起诉。

Q2:公司没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还能在后面的诉讼里要求不付这笔钱吗?

A:一般不能。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终局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后续诉讼中再行主张无需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10384.62元工资项即属此情形。

Q3:员工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公司能直接从工资里扣吗?

A:不能。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即便侵占行为最终被认定,也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关键词

深圳劳动律师 终局裁决 申请撤销 职务侵占 损失赔偿 工资扣减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段海宇,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5109392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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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1510939257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