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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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系劳动者拒签但举证不能,仍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承担

作者:段海宇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2026-10-28


段海宇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以"多次要求签订、系劳动者以将离职为由故意推辞"抗辩的,应对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磋商义务及劳动者拒不签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利后果。入职时间、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事项,单位不举证的,法院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离职证明等采信劳动者主张。劳动者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提示,"员工自己不肯签"在深圳裁判实践中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留痕通知、限期签订才是合规关键。

裁判规则

第一,二倍工资责任以存在劳动关系且超过一个月宽限期仍未签订书面合同为要件。单位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的,应就劳动者不受其劳动管理、所提供劳动不属其业务组成部分举证;按月固定发酬、缴社保、进行日常管理的,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入职时间、工资标准与支付记录由单位掌握管理,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证据形成链条的,可采信其主张。

第三,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免责的,须证明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已书面通知签订、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仅口头陈述而无通知记录、送达凭证的,抗辩不成立。

第四,二倍工资差额按相应期间应得工资计算,已付一倍予以扣除,期间一般自用工满一个月次日算至补订合同前一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第五,深圳地区劳动争议劳动者胜诉的,律师代理费可由单位承担,按胜诉比例酌定,全程总额最高五千元,并应在仲裁或诉讼中一并主张。


基本案情

林某主张其于2023年2月4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公司按月发放报酬并缴纳社保,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2月2日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离职后,林某申请仲裁并起诉,请求公司支付2023年3月6日至12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820.05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当庭确认上述期间林某应发工资合计123820.05元。

公司抗辩称林某系短期合作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用工,公司也曾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均被林某以将要离职为由推辞,过错在林某,公司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及律师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提交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离职证明》可证明其受公司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公司发放了2023年3月至11月报酬并缴交社保,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入职时间因公司未举证,采信林某2023年2月4日入职、12月2日离职的主张。公司又未能证明已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尽通知签订义务且林某故意推辞,遂判决公司支付2023年3月6日至12月2日二倍工资差额123820.05元,并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胜诉比例承担律师费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三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3820.05元;公司应否承担律师费5000元。

关于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一般应符合三项条件:双方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林某提交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离职证明》可证明其受公司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公司发放了2023年3月至11月报酬并缴交社保,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主张短期合作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公司未就入职时间举证,一审采信林某2023年2月4日入职、12月2日离职的主张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上诉主张多次要求签订、系林某推辞。法院指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林某入职后一个月内已尽通知签订义务,也未证明林某故意推辞,该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判令支付2023年3月6日至12月2日二倍工资差额123820.05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一审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结合律师费支出和胜诉比例判决公司承担5000元,亦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集中体现了深圳法院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裁判口径。

第一,二倍工资条款旨在倒逼签约,归责客观化,核心构成只有"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项事实,不以单位恶意为前提。法律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赋予单位在劳动者拒签时的书面终止权,且必须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行使。本案公司在近十个月里既未签约也未终止,仅以"多次要求、员工推辞"口头抗辩,缺乏通知函等证据,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劳动者拒签"是积极抗辩事实,举证责任在单位,一般要证明已在一个月内提供合同文本并通知签订、给予合理期限、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已书面催告。劳动者拖延的,单位应发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逾期仍不签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终止;超过一个月继续用工的,即使终止也不能免除二倍工资责任。

第三,劳动者要重视事实劳动关系与工资数额的证据链。本案林某胜诉依靠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离职证明形成完整链条。入职时间直接决定二倍工资起算点,入职登记表、考勤、工资凭证由单位掌握而其拒不提供的,法院可采信劳动者主张。双方一审当庭确认争议期间工资总额123820.05元,法院据此确定差额,也提示劳动者要认真核对庭审自认。

第四,二倍工资差额是在已付一倍之外补足另一倍,期间不含一个月宽限期,最长十一个月;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深圳地区二倍工资差额一般逐月计算仲裁时效,律师费按胜诉比例在五千元内酌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实务提示

  1. 用人单位应把入职即签约作为铁律:入职当日完成合同签署并由劳动者签收;确需延后的务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切勿把试用期不签、转正再补当作惯例。
  2. 劳动者拖延或拒签的,应书面化处理:一个月内发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期限及逾期依法终止的后果并留痕送达;逾期仍不签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终止并结清报酬,避免继续用工触发二倍工资。
  3. 劳动者发现单位未签合同的,应保存工作群及与法定代表人、人事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保明细、工牌、离职证明等证据,记清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并在时效内及时申请仲裁;二倍工资差额在深圳一般逐月起算时效。
  4. 深圳劳动者主张律师费转付,应在仲裁阶段即列为请求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按胜诉比例在五千元上限内裁决,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常见问题

Q1:公司说是我自己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我就拿不到二倍工资了吗?

A:不一定。单位主张劳动者拒签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签订、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且已催告或终止;只有口头说法、拿不出送达记录的,抗辩不成立,仍应支付自满一个月次日起的二倍工资差额。你应保存工资流水、考勤、沟通记录证明入职时间和实际用工。

Q2:我入职十个月都没签合同,最多能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A:二倍工资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订书面合同前一日止,最长十一个月;已发的一倍工资扣除,单位补足另一倍。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自满一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计算二倍工资。

Q3:我在深圳打劳动争议官司请了律师,律师费真的能让公司承担吗?

A:在深圳可以依法主张。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仲裁、诉讼、执行全程总额最高五千元,超过部分自行承担;实践中按胜诉比例酌定,应在仲裁或起诉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委托合同和发票。

关键词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拒签、举证责任、入职时间、劳动关系认定、律师费转付、书面通知终止、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律师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专注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协劳动法专委副秘书长、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熟悉深圳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段海宇,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5109392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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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1510939257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