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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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保安多次值勤睡岗被解除属合法解除无须赔偿,但用人单位仍须补足加班费差额44688元

作者:段海宇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2026-10-26


段海宇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指出,保安岗位直接关系客户单位安全防范,劳动者多次值勤睡岗被客户督查记录、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未事先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补正程序的,不影响解除合法性。但解除合法不等于工资义务一笔勾销,用人单位考勤证据存在篡改迹象、又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院可依据排班时间酌定加班时长并判令补足差额。

裁判规则

一、保安等安全敏感岗位劳动者,多次在工作时段睡岗并被服务对象督查记录、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但在劳动者起诉前已补正程序并由工会出具调查意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影响解除合法性。

三、加班费争议中,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而拒不提供或所提供证据存在前后出入、篡改迹象,劳动者也无法证明具体加班时长的,法院可结合用人单位仲裁阶段自认的排班时间酌定每日工时与休息日天数,按150%、200%、300%法定倍数核算应付加班费,扣除工资表中与银行流水印证的已付金额后判令补足差额。

基本案情

郭某,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入职深圳市盐田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某公司)担任保安,被派驻客户单位值勤。2023年3月3日,盐田某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郭某在一审中的请求为:1.盐田某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加班费差额44688元;2.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35元;4.支付律师费5000元。盐田某公司则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确认的加班工资差额5960.04元、年休假工资2096元、赔偿金24035元及律师费2218.71元。

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盐田某公司支付郭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4688元、律师费3303元,驳回郭某关于赔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盐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项:加班费是否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律师费如何承担。

关于加班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分别按不低于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报酬。盐田某公司未就郭某的考勤时间提供相应证据,其考勤证据存在前后出入且有篡改迹象,应不予采用;郭某亦未举证证明实际加班时间。在加班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原审结合该公司仲裁时陈述的排班时间12小时/日及郭某实际工作安排,酌定每日工作12小时、周一至周六上班、每月休息4天。经核算,郭某2021年3月至12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848小时、休息日加班56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0小时;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1144小时、休息日加班82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32小时。双方均确认以合同约定的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据此应付加班工资为延长工作时间39357.24元、休息日36722.76元、法定节假日7646.9元,合计83726.9元。公司工资表实发数额与郭某银行流水一致,其中已付加班工资33671元可予认定,两者相抵尚欠50055.99元;郭某仅按44688元主张,多出部分视为自愿放弃,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解除合法性。郭某在担任保安期间,确实存在多次上班期间打瞌睡的情形,分别发生于2023年2月21日2时14分、3月1日12时20分和3月3日1时22分,均被客户单位服务质量督查人员发现并记录。保安岗位的性质决定其值勤行为直接影响客户单位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多次睡岗显然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郭某辩称因长期夜班体力不支,不构成违纪的正当理由,公司此前亦已多次沟通教育而其未改正。就程序问题,解除虽发生于2023年3月3日,但盐田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3年3月6日出具《关于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调查》,证明工会在解除前已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同意公司依约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事先通知工会程序的,不影响解除合法性,故解除实体与程序均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关于律师费与年休假工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动者胜诉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按胜诉比例分担的规定,盐田某公司应承担律师费330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96元在一审阶段已经双方确认仲裁裁决,公司上诉又请求撤销,属诉讼中的反言,不予支持。综上,双方上诉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双方各负担10元。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表示,本案是"解除合法、工资照补"的典型样本。一方面,安全值守类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认识到,睡岗不是无关痛痒的小过失:客户督查记录、公司教育记录一旦形成证据链,多次违纪即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以夜班辛苦为由抗辩也不能免除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即使握有员工违纪的充分事实,也不能在薪酬上"带病运行":本案公司败诉于加班费,关键在于考勤证据出现篡改迹象而不被采信,法院转而依据其在仲裁中自认的12小时排班酌定加班时长,最终判付44688元。这提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可核验的考勤与工资台账,工资构成中应单列加班费并保存计算依据;考勤造假不仅无法减责,还会整体动摇证据信用。此外,工会程序虽允许"起诉前补正",但补正前提是工会确已开展实质调查并出具意见,事后倒签、无调查内容的文件难以过关。深圳地区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还可按胜诉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上限五千元,本案3303元即按比例核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实务提示

  1. 保安、门卫、监控值守等安全岗位应将睡岗、脱岗明确写入规章制度并公示,发现违纪当场固定督查记录、监控截图,同步开展谈话教育并留存签字记录,形成"违纪—教育—再违纪"的完整证据链。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依法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取得回复;确有疏漏的,最迟应在劳动者起诉前由工会完成实质调查并补正书面文件,倒签或形式化文件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3. 考勤与工资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电子考勤要保留原始数据,工资条应列明正常工时工资与加班费数额并由员工签收,实发金额与银行流水保持一致,否则加班费争议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保存排班表、打卡记录、值班照片、工作群通知等线索;在深圳地区胜诉的,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按胜诉比例承担律师费,最高五千元。

常见问题

Q1:保安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一定算严重违纪吗?

A:要结合次数、后果、规章制度和教育经过综合判断。像本案中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三次睡岗、被客户单位督查记录、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且保安岗位直接关系安全防范,法院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法;若仅偶发一次、未造成后果且制度无明确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

Q2:公司解除时没通知工会,是否一律构成违法解除、要赔2N?

A:不一定。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事先通知工会,未通知的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但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通知程序的除外。本案公司工会在解除后三日内出具了调查意见,法院认定补正有效,解除合法。

Q3:双方都拿不出完整考勤,加班费怎么算?

A:加班费原则上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具体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证据有篡改迹象的,法院可按其自认的排班时间和实际工作安排酌定工时,再按150%、200%、300%核算,扣除能与银行流水印证的已付加班费后判令补差。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专注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协劳动法专委副秘书长、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熟悉深圳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段海宇,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5109392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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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1510939257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