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在街上看到你老婆···啊不,你前妻,开着新车,潇洒得很,看来跟你离婚后人家过得不错啊。”朋友跟邱先生玩笑道。
“才刚离婚几天就开上新车了?不太对呀,她不会是在离婚前就偷偷买车了吧?”
邱先生觉得奇怪,去打听了一番,还真有新发现。前妻孙女士这车是在离婚冷静期内买的!
01 原来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邱先生和孙女士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不过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到11月底时,两人才办理好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的时候闹得并不开心,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放弃婚内一切财产,相当于平时我们说的净身出户了。 孙女士的这辆新车,正是11月中旬的时候买的,那时两人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孙女士当时想着要离婚了,有个新的开始,想把自己一直喜欢的梦中情车买来哄自己开心开心。只不过,当时孙女士身上也没钱,就跟朋友借钱买下了车。 邱先生觉得抓住了前妻的小辫子,离婚冷静期内,那就是还没离婚嘛!这车是不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既然离婚协议约定了孙女士放弃一切婚内财产,那这部车应该归自己才对吧?
02 邱先生打电话给孙女士兴师问罪,要求孙女士根据离婚协议把车过户给自己。 孙女士当然不同意:“车是我借钱买的,这笔债务我自己还,不要你管。车你更别想拿走,这是我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半毛钱关系。” 双方都坚持认为车是属于自己的,邱先生干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孙女士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自己所有 这件事还真是一波三折,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孙女士才最终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孙女士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先生所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邱先生所有。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孙女士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孙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先生的婚内共同财产。判决同时明确表示,孙女士购车所借的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
03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该车辆归孙女士所有。孙女士也算真正开启了离婚后的新生活。 可以看出,如过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离婚冷静期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 因此,也要注意防范离婚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期间突击花钱、故意挥霍,甚至转移财产,如果您有此顾虑,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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