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妻子刘女士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开了一家米粉店,由刘女士负责经营。张先生有自己的工作,收入稳定。对于粉店的生意,张先生并不太过问,家庭里的支出,基本上是双方各付一半。二人自2021年6月起分居,张先生2022年12月提出离婚。刘女士表示,她曾在2019年向别人借了10万元用于粉店的经营,这笔债务双方必须平分。张先生认为,粉店都是妻子在经营,而且家庭支付都是平分,对方负的债就应该对方负责,他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妻子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的债务,张先生似乎并不知情,那么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张先生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呢?
律师答疑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内所得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在没有特别说明仅归一方所有的,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这个案子中,双方虽然实际上采取了AA制的方式,但如果没有进行书面的约定,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虽然男方对这笔债务不知情,但是粉店的收益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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