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首先,从抚养关系来看,继父王先生从小刘4岁时便开始抚养、教育她,长达11年之久,时间很长,明显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
其次,看继父母和生父母的意愿。第一种情况,如果生父母主张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抚养,通常都应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母来抚养;第二种情况,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抚养继子女,那么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抚养,都应有生父母抚养;第三种情况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那么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所以像刘女士家的情况,继父王先生已经和小刘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刘女士离婚后不愿抚养女儿小刘,那么只有在继父王先生愿意继续抚养,且已满15周岁的女儿小刘愿意跟随继父生活的情况下,才能由继父来抚养小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