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被公司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雇了。双方发生争议后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近100万元,这是为何呢?
就此,广西广播电视台《法治最前线》栏目采访了蒋爱兵律师。
梁先生是公司25年的老员工了,已经做到了分公司经理的位置,属于公司高管,离职前月薪近2万元。
2020年,梁先生因所在部门业绩亏损,数次根据上级要求提交了关于业绩改善计划的邮件后,认为领导是在针对自己,并拒绝再次回复邮件。
公司方面则以梁先生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等规定为由,在做出了几次书面警告后,向梁先生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梁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梁先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由,与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集团制定,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同时,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梁先生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员工,并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这样操作违法吗?
蒋爱兵律师表示,公司试图以《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理由辞退员工,首先,要求公司制定有相关的内容、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其次,劳动者需要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应谨慎注意辞退员工的合法性。企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得到公示的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纪律和道德。然而,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员工,并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则是不合法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或者监察举报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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